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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养老保险跨省转移问题
内容

人社部发[2009]187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规定“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前本人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本人向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补缴个人欠费后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同时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转出包括参保人员原欠缴年份的单位缴费部分,本人不补缴个人欠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应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出的各项手续,其欠缴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欠费的时间不转移基金,之后不再办理补缴欠费”。 规定明确指出中断可以转入转出,为啥一定要补交中断部分,补交超三年没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又不能跨省转移,对于我补交超过三年,又不能跨省转移问题怎么办

创建时间   2017-12-03 02:22:56
办理状态   已回复
回复内容

王惠堂先生: 你好!我单位于2017年12月18日接到您通过森工总局政策咨询平台交换信件后,做了认真受理,我们于12月19日与你本人提出的问题做了电话核实查询,电话沟通后,针对你本人提出的问题告知如下: 根据您在信件中的表述,特别是与您电话沟通后,结合你电话反映的实际情况,现对你咨询的你本人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的事情我们的答复是,您是大海林林业局的参保职工,后来一次性安置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现在您提出要由大海林局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到浙江省,我们将依据国办发【2009】66号文,附件1《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四条,“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前本人欠缴基本养老保险的,由本人向原基本养老保险所在地补缴个人欠费后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同时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转出包括参保人员欠缴年份的单位缴费部分;本人不补缴欠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应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出的各项手续,其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欠缴的时间不转移基金,之后不再办理补缴欠费。”的要求,积极帮助你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相关业务,此事我们已转请大海林林业地区社保局具体为你办理转出业务,请你及时与大海林林业地区社保局联系,特此告知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林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07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