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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督办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来源: 时间:2017-11-21 12:46:00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

督办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督办检查工作,解决重布置、轻落实,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或者选择性执行、象征性落实等问题,提高督办检查工作质量,确保上级领导机关、总局党委和总局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和工作目标的落实,根据省委、省政府加强督办检查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森工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黑龙江省森工系统各级党委和行政(事业、企业)领导机关对上级领导机关、总局党委和总局做出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落实情况的督办检查。

第三条  督办检查工作应遵循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履行程序、强化督查、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团结协作、快办快结、急事急办、保证质量的方针,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保证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第四条  各级办公部门负责承担督办检查日常工作(以下简称督办部门)。

第二章  督办检查任务

第五条  上级领导机关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

(一)上级领导机关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精神。

(二)上级领导机关领导同志重要讲话精神、批示及各类

交办事项。

(三)上级领导机关及其办公部门重要文件、规定事项。

(四)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林业局对总局党委、总局下达的年度责任目标和重点工作任务。

(五)省人大、省政协交由本级领导机关或者工作部门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

(六)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其他需要督办检查事项。

第六条 总局党委、总局交办重要事项的贯彻落实:

(一)总局党委、总局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精神。

(二)总局党委、总局领导同志重要讲话精神、批示及各类交办事项。

(三)总局党委、总局及其办公部门重要文件、规定事项。

(四)总局与各林管局、林业局(厂、公司)、总局直属各单位签订的各项责任目标。

(五)总局党委、总局交办的其他需要督办检查事项。

第三章  督办检查程序

第七条  上级领导机关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精神、领导同志重要讲话精神、批示及各类交办事项的正式传达稿件和总局领导批示稿件,由办公室文书部门在传达或批示当日复印(抄送)给督办部门。

第八条  总局党委、总局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主

要领导批示稿件、重要会议纪要在批示和印发当日,由办公室文书部门在传达或批示当日复印(抄送)给督办部门。

第九条  总局党委、总局主要领导同志重要讲话稿件,在印发当日由办公室文书部门同时复印(抄送)给督办部门。

第十条  上级领导机关及其办公部门重要文件、规定事项,在总局党委、总局主要领导签批当日,由办公室文书部门将签批件复印给督办部门;总局党委、总局及其办公部门重要文件、规定事项同时抄送给督办部门。

第十一条  本规定第五条(一)、(二)、(三)、(四)项和第六条(一)、(二)、(三)项的督办检查程序:

(一)分解立项。督办部门在收到正式传达稿件或总局党委、总局领导同志批示稿件的第二个工作日内做出分解立项。分解立项包括细化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明确牵头领导、牵头承办部门(单位)、承办部门(单位)、协办部门(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二)征求意见。对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共同承办的事项,以及根据总局机关现行部门职能设置没有直接承办部门的事项,督办部门先行拟定承办部门及协办部门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在征求意见当日将意见反馈给督办部门。经总局党政主要领导指定了事项承办部门的,不再征求意见。

(三)登记交办。分解立项的督办检查任务,经领导同志

审定后,由督办部门进行编号登记,以机关文件、机关办公部门文件或督查网络形式向牵头领导、牵头承办部门(单位)、承办部门(单位)、协办部门(单位)等发出督办通知。

(四)跟踪督查。采取电话、文函和网络等方式实施跟踪督查。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有全局性或落实难度大的事项,可以采取实地督查、联合督查和协调督查等方式跟踪督查。

(五)督办落实:

1、承办部门(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督办部门报告有关工作落实情况;牵头承办部门(单位)应将协办部门(单位)的意见综合分析整理后报督办部门。报告内容包括:承办事项的基本情况,落实的主要措施、成效、进展情况,影响落实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解决建议等。

2、对列为紧急事项的,承办部门(单位)要在1至2日内上报办理结果或工作进展情况;对于一般列办事项,承办部门(单位)要在3至5日内上报办理结果或工作进展情况;对涉及面较广、问题复杂需要反复协调的事项,承办部门(单位)要在6至8日内上报办理结果或工作进展情况;领导对办理时限有特殊要求的,需按领导批示时限上报办理结果或工作进展情况。

3、对需要较长时间办理的工作,承办部门(单位)须按督办通知要求分阶段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工作完成后再提报综合报告。

4、对上级领导机关和总局党委、总局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承办部门(单位)每个月月末之前以“工作专报”的形式向督办部门报告一次进展情况,每个季度报告一次阶段性进展情况,年底报告总体落实情况。

5、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问(单位)联合承办的事项,由牵头部门负责报告办理情况,由牵头承办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签发,并标明联系方式。

(六) 本规定第五条(五)项的工作程序和方式,按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督办部门制定督办流程图,根据督办的不同时段分别采取向督办工作的承办部门下发《督查通知单》、《督查催办单》、《督查退办单》,要跟踪问效。对需要协调的督办检查事项,由督办部门进行协调或提请领导同志协调。

第十三条  对承办部门(单位)的办理情况报告不清楚、任务不落实,结论不明确,处理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文书格式不符合规范的,督办部门应责成承办部门(单位)做出补充说明或重新办理。

第十四条  督办部门应在全面了解和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对督促检查事项及时进行综合分析,形成综合报告,经办公部门领导审核后,呈报领导同志;需要呈报上级领导机关的,由主要领导签发后呈报。对本级机关领导直接批(交)办的重大事项或需直接呈请领导指示的工作,可以形成专题报告直接呈报有关领导。

第十五条  督办部门对办结督办检查事项的函件、材料等有关资料,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六条  定期督查。对常规性工作任务,督查部门要定期督促承办部门完成工作任务,报告贯彻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专项督查。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突发事件或上级领导机关以及总局党委、总局领导批示、指示,督查部门要确定承办部门,提出办理要求,督促落实。

第十八条  跟踪督查。对重点工作、重要事项或落实有困难的工作任务,督查部门要采取跟踪督查的方式,随时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督促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推进工作落实。

第十九条  协调督查。对督查落实中出现的问题,督查部门应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解决;督查部门难以协调的,应及时向总局党委、总局有关领导报告,提请领导协调。

第二十条  实地督查。对重点督查事项,督查部门可派人或组织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深入实地调查研究,通过召开座谈会、明察暗访等形式掌握第一手材料,抓好督查和综合反馈工作。

第二十一条  联合督查。对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督查部门可与有关部门联合进行督查,根据实际要求统一或分别向有关领导报告贯彻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新闻督查。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向媒

体公开督办过程和结果,强化督查权威性和影响面,全面提升

总局党委、总局的公信度和执行力。

第五章  督办机构与职权

第二十三条  总局、林管局、林业局(厂、公司)和其他单位应当设立督办检查机构,按规定配齐配强人员。工作部门(单位)的办公室应配备专(兼)职督办检查工作人员。

第二十四条  各级领导机关要为督办检查部门在阅读重要文件、参加会议、办公经费、交通工具等方面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五条  督办检查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廉洁自律,不徇私情,言行规范。坚持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地了解情况,反映问题,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级领导机关和工作部门(单位)的督办检查机构直接对本级领导机关或者本部门(单位)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重要事项查办权。对上级、本级领导同志重要批示、交办的重要查办事项,可直接进行督办检查,或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下级机关联合督办检查,并可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二)组织协调权。对涉及党委、行政领导机关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重要批示、交办事项落实的督办检查,视情况需要,可由督办部门牵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完成。

(三)直接建议权。在督办检查过程中,通过对重大决

策、重要工作部署落实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后,提出完善决策的建议,报领导批准后,按领导批示要求督促落实。

(四)通报权。对办理事项落实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落实不力、无故超时、不按规定行文、久督不办的部门(单位),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五)专报权。对本级领导直接批(交)办的重大事项,可向领导直接报告工作情况。

(六)领导根据工作需要临时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督办检查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营私舞弊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八条  领导负责制度。各级领导机关和工作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是落实交办事项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领导按照分工负责抓好分管工作的落实。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把交办事项落实的质量、时限要求等,明确落实到职能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并逐级抓好落实。

第二十九条  工作专报制度。总局办公室统一印制“督办事项工作专报”文头纸并配发机关各部门;所属单位自行印制“(某某单位)督办事项工作专报”文头纸。督办事项承办部门(单位)按照规定时限向总局督办部门报送事项完成或进展情况的工作专报。

第三十条  限时办结制度。承办部门对督查部门交办的督

查事项,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上报。

第三十一条  动态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流程式工作规范,实现对总局党委、总局重大决策、重要会议、重点工作部署、贯彻、落实全过程、动态化管理。在总局党委、总局出台重大决策部署时,督查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同步建立督促检查工作台账,细化任务分工,明确责任单位,规定完成时限,加强跟踪督查,确保任务落实。

第三十二条  工作协调制度。接受督查任务的牵头或承办部门要按照《督查单》要求,负责召集协办部门研究具体落实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落实方案,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在落实中需要协调有关部门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协调,及时做好协调工作。各承办部门在落实中要以大局为重,局部利益、部门利益要无条件服从全局利益,不得以各种借口推诿扯皮。

第三十三条  定期会商制度。由督查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定期召开情况沟通会,通报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已向社会公开承诺完成时限的事项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定期通报制度。督查部门不定期召开督办检查工作通报会或采取其他形式,通报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存在问题,交流工作经验和改进工作意见。

第三十五条  调查复核制度。对领导关注、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督查事项,督查部门要进行实地调查复核,适时开展“回头看”、“再督查”,巩固落实成果,确保取得实效。

第七章  问责与考核

第三十六条  催办。督办部门可随时对交办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督办检查。对超过办结时限且承办部门(单位)未说明情况的,应在超过时限第二天催办承办部门(单位),限其2日内报告办理情况;经催办,仍未按要求报送办理进展情况或办理结果的,向承办部门发出约谈通知,由承办部门(单位)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第三十七条  约谈。对督办部门约谈后仍未按要求报送办理进展情况或办理结果的,督办部门向总局党政主要领导报告并提请党政主要领导约谈。

第三十八条  纪律处分。督查部门对推拖不办、敷衍塞责、弄虚作假、谎报情况或因人为因素影响工作落实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总局党委和总局按纪律或行政监察有关规定追究承办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并未能说明情况的,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给予警告、记过、降级等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  承办部门未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完成承办工作,影响全局工作。

第四十条  考核评比制度。将督办检查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工作业绩考核依据之一。每半年对日常办理列办事项的时限、落实效果、行文规范等方面情况,按优秀、良好、较差3个等次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在系统内部通报并报送总局党政主要领

导。

第四十一条  遵守保密制度。督查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的有关规定,对涉及秘密事项的督查,要严守保密纪律;对需要控制知情范围的督查事项,要在指定人员和指定范围内进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总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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